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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之家平台2023-01-31 16:05

杀出一条“雪”路******

  寒风呼啸,身着白色伪装衣的武警特战队员脚踩滑雪板穿行于林海雪原间,在运动中瞄准、击发、命中目标。

  “成绩有效!”对讲机中传来声音,特战队员一个急停摘下防寒面罩,呼出的热气迅速变成一团升腾的雾气。

  连日来,位于祖国边陲的黑龙江黑河最低气温已突破零下40摄氏度。面对极寒,驻守在这里的武警黑龙江总队黑河支队官兵叫响“越是严寒越向前”的口号,在白山黑水间掀起了“冬季大练兵”的热潮。

  锻造坚固的“心理盾牌”

  1月15日,天降大雪,黑河市锦河大峡谷内,一支行军队伍正在雪野中蜿蜒前进。“前方道路被毁,由摩托化机动转入徒步行军。”对讲机内传来指令,官兵们迅速下车、整理装具,向着山林深处进发。“冬季大练兵”的第一个课目徒步行军,正式拉开帷幕。

  “不就是走路嘛!”第一次参加冬训的新兵周腾飞是南方人,第一次见到大雪的他显得格外兴奋。但队伍行进还不到10公里,原本活蹦乱跳的周腾飞就像霜打的茄子,默不作声地跟在了队伍后面。

  “先是欢声笑语,然后窃窃私语,最后沉默不语。”入伍13年、经历过13次冬训的二级上士孙彪说,每年新兵参加冬训,都会经历这个过程。

  “太冷了!跟我之前想的完全不一样!”走在队伍中的周腾飞望着一望无际的雪野开始犯憷,原以为在冰天雪地中行军是一件富有诗情画意的事,没想到徒步行军选的道路尽是些山沟野路,极寒条件下全副武装蹚在齐膝深的雪中,每走一步都要耗费极大体力。除此之外,无人机侦察、小股“敌人”袭扰等接踵而至的“敌情”也让周腾飞应接不暇。没过一会儿,他便汗流浃背,恐寒畏难等情绪开始慢慢出现。

  “外界环境的变化,势必会导致心理上的应激。只有锻造坚固的‘心理盾牌’,才能适应实战的要求。”该支队支队长张仰勇介绍,“冬季大练兵活动”中,支队积极探索冬训期间心理服务工作新模式:他们抽选军医、卫生员、思想心理骨干成立冬训心理服务小分队,第一时间赶赴驻训地域开展心理服务工作;编印下发《严寒条件下易发心理问题解决20法》《冬训中心理自我调节常识》口袋书,为官兵配备防冻伤小药包;常态化组织冬训防寒保暖知识大讲堂,针对严寒气候环境容易诱发的多种身体、心理问题及解决方法向官兵传授经验。

  摸清装备“耐寒指数”

  1月17日晚,在支队的演训场上,装备保障股股长刘浩带着业务骨干对某型侦察仪器进行性能测试,尽管穿着大衣,他们还是冻得直打哆嗦。

  “零下35摄氏度,某型软管窥镜电池工作效率下降30%,信息传输出现延迟……”刘浩一边讲,一边在本子上记录下此次测试的数据。在他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上,密密麻麻写满了多种武器装备的“冻”态参数。

  “和人一样,武器装备也会因环境的改变产生‘水土不服’,摸清各型装备‘耐寒指数’,是提高战斗力的重要前提。”刘浩介绍说,以往冬训,考虑到精密装备造价昂贵、信息化元件怕低温等原因,有的单位在冬训时选择将其“深藏闺中”。

  “战争不分地域天候,恶劣环境下更能暴露出武器装备平时看不出的问题,要让每名官兵都成为数据采集员。”该支队领导在议战议训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所在,随后制订下发《严寒条件下装备效能数据采集手册》,以便随时采集各型装备在不同温度条件下的性能数据。

  以往从未经历过冬训的武器装备“全员出动”,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自然不少。特战队员刘学在冬训第一天就“冒了泡”。那天滴水成冰,刘学所在小队受命执行侦察搜索任务,没想到“老伙计”竟然“罢工”了。经过检查,是由于长时间低温,电池电压不足,无人机无法起飞。

  “无人机高空侦察!”对讲机传来指令。情急之下,刘学拆掉无人机电池塞进了大衣里,用自己的体温加热电池……待无人机起飞后,目标早已不见踪影,任务被判定失败。

  失利后,刘学与战友们集智攻关,很快就为无人机穿上了“棉袄”——他们与厂家技术人员沟通协调,为无人机配备了便携式电池加热器,使用时仅需10分钟即可将电池温度提升至20摄氏度以上。此外,他们还在无人机电池上加装了绝缘贴纸,可以有效减缓无人机飞行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除此之外,气温低于柴油凝点时如何避免车辆出现“趴窝”、通过染毒地带防毒面具观察口的雾气如何去除等问题,也在冬训中被一一解决。

  据悉,此次野外驻训,该支队共总结测试出各类武器装备数据40余项,各型号装备在低温状态下的作战性能得到有效检验,填补了支队寒区作战的数据空白。

  在冬训现场,笔者看到支队射击教员高黎明通过采集弹着点的分布规律,总结出低温条件下的射击要领,在零下30摄氏度的雪地里打出了5枪50环的好成绩。

  让靶场与战场深度耦合

  “距离200米,西北向来风,风速每秒5米……”观察员话音刚落,狙击手刘波果断开枪,成功“击毙”目标。

  1月20日,大寒,一场实战化实兵对抗演练悄然展开,狙击手刘波执行潜伏狙击任务,在雪地中潜伏近30分钟后,才等到目标出现。

  “不光打得要准,能在冰天雪地中隐蔽自己和反侦察同样重要。”刘波说。

  在前不久的一次演习中,刘波所在小队受命对“暴恐分子”实施捕歼,正当刘波和观察员占据任务地域的最佳射击位置之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砰!”突如其来的枪声打破了山林的寂静,1名队员“遇袭”倒地。

  “通过枪声判断‘敌人’位于我们西北方向。”刘波迅速判明情况,调整位置并做好射击准备。正当他在瞄准镜内发现“敌人”踪迹,准备射击时,没想到隐藏在另一方向的“敌人”却率先扣动了扳机。

  “如果这不是演习,那后果将不堪想象。”复盘总结会上,“铩羽而归”的刘波作出深刻反思,“我们只顾着占领整个山谷的最佳射击位置,却忘了‘最佳位置’在顺风顺光的同时也最容易遭‘敌’打击。”

  该支队作训股股长苏冠华介绍,此次演练,将部队机动至陌生地域,目的就是在陌生环境、实战条件下检验官兵作战能力,但部分官兵存在用惯性思维去适应新战场,情况设想不充分,预案制订不科学的情况,成绩不理想在所难免。

  雪地机动后没有处理雪地上的脚印、生火取暖烟雾暴露目标等4类10余项脱离实战的问题被摆上台面,官兵们解决问题的同时也推动训练向实战再靠近一步。

  近日,驻地气温已骤降至零下40摄氏度,但官兵们备战打仗的热情却丝毫不减,多项战法在风雪中接受了近似实战的检验。

  许家铭 王梓嘉 胡森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郑天然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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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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